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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指南
(适用于按照《公司法》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公司)



登记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办理程序


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先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领取《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备齐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或到网站下载)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领取或到网站下载)  说明:
(1)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并签名;
(2)粘贴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3)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在工商部门申请取得,具体请参阅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4、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可到网站下载公司章程参考格式)
说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并签名。
5、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说明:
(1)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2)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确认与原件一致)并附该企业的决议,主要内容是同意出资及委派相关人员;
(3)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盖公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4)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盖公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5)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盖公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8、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执行董事(或董事会)、监事(或监事会)、经理的任职文件。
说明:
(1)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可以兼任监事。
(2)可到网站下载《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任职书参考格式》或《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任职书参考格式》
9、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1)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权属人签名、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2)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协议需提供原件核对;房产证复印件需权属人签名、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3)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4)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再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5)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11、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注:
(1)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由股东或经办人签名确认“与原件一致”并提供原件核对。
(2)提交的申请材料请使用A4型纸。


一人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指南
在申请办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前,您需要了解《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只有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需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2.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得分期缴纳。
3.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4.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或到网站下载)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股东为法人的加盖公章并签名)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确认与原件一致)。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领取或到网站下载)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股东为法人的加盖公章并签名;可到网站下载公司章程参考格式)。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1)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2)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确认与原件一致)并附该公司的决议,主要内容是同意出资及委派相关人员;
(3)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盖公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4)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盖公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股东为法人的加盖公章并签名)、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可到网站下载《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任职书参考格式》或《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任职书参考格式》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校对):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股东为法人的加盖公章并签名)、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1)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权属人签名、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2)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协议需提供原件核对;房产证复印件需权属人签名、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3)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4)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再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5)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10.《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在工商部门申请取得,具体请参阅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需提供原件核对)。


注:
(1)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由股东或经办人签名确认“与原件一致”并提供原件核对。
(2)提交的申请材料请使用A4型纸。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出资人或授权机构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章程(加盖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公章);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7.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8.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10.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11.住所使用证明;
(1)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权属人签名、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2)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协议需提供原件核对;房产证复印件需权属人签名、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3)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4)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再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5)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1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
(1)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由股东或经办人签名确认“与原件一致”并提供原件核对。
(2)提交的申请材料请使用A4型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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